據新華社電 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二審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上訴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姦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上訴人秦星犯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該案由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次發回重審,於2012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一審對周軍輝、秦星二人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依法裁定不核准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審理,並於2014年7月25日依法公開開庭,重點就秦星是否制止同監人員周某某自殺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了法庭調查、辯論。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周軍輝、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特點,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其行為均構成強迫賣淫罪。周軍輝明知被害人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秦星伙同他人採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周軍輝、秦星均犯數罪,應依法予以並罰。在共同強迫賣淫犯罪中,周軍輝、秦星均起主要作用,秦星在組織賣淫犯罪中也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姦,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嚴重,依法應當嚴懲。
  鑒於上訴人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原判對其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周軍輝、秦星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理由和意見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採納。但秦星及其辯護人提出秦星制止同監人員周某某自殺的行為屬於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重大立功表現,法院認為,秦星跟隨汪某之後對周某某自殺行為進行制止,與同監人員共同實施解救的行為存在,應當予以肯定,但不足以認定為立功,更不足以認定為重大立功。
  據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原標題:“唐慧女兒案”兩被告死刑改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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